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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出台集中供热管理供热期原则上120天

中国滕州网  2016-11-09 09:03

日前,滕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出台的《办法》对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采暖供热期、低温度、用热面积等做了明确规定。

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

根据《办法》,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供热设施负有保护和管理职责。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滕州采暖供热期原则上120天根据气象适时调整

对于供热与用热,《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交接工作。

滕州采暖供热期原则上为120天,从11月中旬至次年的3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供热期开始前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符合采暖设计规范标准的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度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

用热面积按照住房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办法》规定,城区居民单层住宅供暖面积以房产证中注明的该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双层住宅且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套内建筑面积计收用热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套内建筑面积的50%计收用热费。地下室、贮藏室、车库等配房安装采暖设施的,层高不足2.2米的,按照供暖价格的50%计收用热费,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照供暖价格的100%计收用热费;面积以房产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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