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及,禁止开发企业代收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等各项专用资金。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及,禁止开发企业代收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等各项专用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从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监管、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提升房地产开发建设水平、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强化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7个方面对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其中,对于市民受关注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由市物业办持市财政票据收取,禁止开发企业代收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各项专用资金。凡未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开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因未达到交付条件交房的,开发企业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交付责任。
同时,对依法妥善处置烂尾楼盘、加快解决住宅小区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等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都提出具体要求。
广大市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4日。电子邮件:fzb5536501@163.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市政务中心,邮编:277599,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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