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诉工作中出现承办人意见与检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是否更换承办人?针对这一情况,2月20日,山东滕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公诉环节检察委员会决定与承办人意见有根本分歧的案件更换承办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公诉工作中出现承办人意见与检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是否更换承办人?针对这一情况,2月20日,山东滕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公诉环节检察委员会决定与承办人意见有根本分歧的案件更换承办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检察委员会决定与承办人意见有根本分歧,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改变定性的;重大敏感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分歧的;普通刑事案件改变定性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的,一般应当更换承办人。
《规定》明确了检委会决定与承办人意见有根本分歧的处理原则,完善了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程序,使更换承办人有据可依,进一步提高了检委会决策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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