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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满5年可交易 须交纳土地收益金

房天下  2017-09-06 09:58

日前,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外发布《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金后,方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为加强滕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低收入居民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滕州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记者了解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须经市住房办审核批准,而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指购房人夫妻双方)拥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

《规定》明确规定,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金后,方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土地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凡未按规定缴纳土地金的,市房地产交易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

对于土地金如何缴纳,《规定》中有明文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只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无其他住房,且经济适用住房于2007年6月1日前购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2%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金,2007年6月1日后购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10%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金。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按证载住房建筑面积和附属物的交易评估额为基数交纳土地金;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和附属物的交易评估额为基数交纳土地金,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无需交纳土地金。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它住房的,购房家庭应主动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或由购房家庭按照届时市场评估价格13%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金,转为完全产权。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还款期内无法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抵押权,但在办理抵押物转移登记之前,向政府补交土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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