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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整顿楼市房价,下发明码标价提醒告诫函

滕州房产信息  2017-11-11 16:43

[摘要] 滕州出手:整顿楼市房价,下发明码标价提醒告诫函

市物价局下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醒告诫函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滕州市物价局对全市商品房销售经营企业下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醒告诫函》。

根据告诫函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增强明码标价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明码标价,加大价格公示力度,做到公示位置醒目、公示项目齐全、公示内容完整。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形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切实为消费者选房购房提供更为公开、透明的环境。

各相关经营单位自本次提醒告诫后,要做好自查自纠,规范明码标价,如发现有商品房销售价格违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滕价诫〔2017〕7号

各商品房销售经营企业:

为切实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7〕187号)精神,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决定于近期对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政策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七)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八)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九)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各相关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政策规定,切实查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价检发〔2011〕91号)要求进行规范整改。

三、对经提醒告诫未进行认真自查整改且存在价格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依法惩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滕州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7日

新闻多看点

滕州开发商!发改委&住建部将联合行动~严查“捆绑收费、捂盘惜售、炒卖房号”等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部署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通知,部署从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在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七、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八、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九、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通知强调,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推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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