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鼓励居民合理用电,降低用电成本,缓解用电高峰期对于供电设施的压力,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发布的《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07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我市施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为鼓励居民合理用电,降低用电成本,缓解用电高峰期对于供电设施的压力,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发布的《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07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我市施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通知规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实施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据了解,峰谷分时电价就是指根据电网的负荷变化情况,将每天24划分为高峰、低谷等多个时段,对各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以鼓励用电客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其中,每日8:00至22:00为“峰”,22:00至次日8:00为“谷”。
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每千瓦时加价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其中采暖期(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峰段由14个减少至12个,调整为8:00至20:00;谷段由10个增加至12个,调整为20:00至次日8:00。谷段电价降低0.2元。即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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