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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资金全面监管的法律依据

滕州房管局  2017-11-21 16:47

二手房交易资金全面监管的法律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文件:“四、治理措施(二)加强房屋交易监管。完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各地可在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2016年9月底前实现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全覆盖......。”

2、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字〔2016〕82号)文件:“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监管全覆盖,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对未办理预售资金监管、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不予办理网签备案和转移登记手续。”

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枣政办发〔2017〕42号)文件:“十、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7年9月30日前将二手房与一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坚决防止二手房市场失控......。”

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意见》(滕政发〔2016〕2号)文件:“完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确保房屋和交易资金按照约定安全交付,对未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不予办理备案、交易和转移登记手续,切实防范虚假房源、交易欺诈、资金挪用、非法首付贷和过桥贷等。”

5、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五、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

6、住建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文件:“(九)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7、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鲁建规范〔2016〕4号)文件:“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封堵非法集资途径......各地可在市和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5月底前实现交易资金监管全覆盖。全面实施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引导交易当事人自愿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服务,防范中介机构非法监管、挪用资金甚至携款潜逃,确保交易双方的房屋和交易资金按照约定安全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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